再入國許可(持有現有的在留資格再度入境)

從日本出境時,若使用再入境制度,符合條件者可在認可期限內,保留現有在留資格和在留期間再次入境日本。相關情況如下:
1.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一年之內回日本)
持有在留卡和有效護照的人員,從日本出境一年內再次返回日本(若在留期限不滿一年,則在在留期限屆滿前返回),無需事先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再入境許可。但需注意,“視為再入國許可” 有特定適用范圍,即持有在留資格且有效護照的外國人中,除 “3 月” 以下在留期限被確定者及 “短期滯在” 在留資格持有者外,出國 1 年以內再入境,通常無需額外申請再入國許可 。
2.再入國許可(超過一年長期離開日本)
若計劃離開日本超過一年,需事先向最近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申請。獲得再入國許可后,即可維持當前在留資格和在留期間出入境。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在現有在留期限范圍內,最長為五年(特別永住者最長為六年);若剩余在留期限不足五年,則以剩余在留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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