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發布的《有關永住許可的審批標準》(2019年5月31日修訂版)中,對于申請永住時的在留年限有以下明確的規定:
原則上持續在日本居留10 年以上。但在此期間,必須以就業簽證(“技能實習”及“特定技能1號”的居留簽證除外)或居住簽證在日本居留5 年以上。

以上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普通的永住申請人需要在日本連續居住超過10年,其中要在日本連續工作的年限超過5年。持有“技能實習”簽證及“特定技能1號”簽證的人沒有申請永住的資格,持有“特定技能2號”簽證及“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就職類簽證的申請人才有資格。
不過,在日本原則上居住超過10年的基礎上,也有一定的特例:
(1)若是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其實際婚姻生活必須持續3 年以上, 并繼續在日本居留1 年以上;若是其子女等,則必須持續在日本居留1 年以上。
(2)以“定住者”的居留簽證持續在日本居留5 年以上。
(3)被認定為難民的人,必須在認定后持續5 年以上居留在日本。
(4)在外交、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為我國作出的貢獻得到承認,并在日本持續居留5 年以上。
(5)在根據地區再生法(2005 年法律第 24 號)第 5 條第 16 款認定的地區再生計劃中標明屬于該計劃內區域內的公私機構,從事符合根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 7 條第 1 款第 2 項規定對該法附表 1 之表 5 欄所列活動作出規定之事宜(1990年法務省告示第 131 號)中第 36 項或第 37 項的活動,通過該活動對我國作出的貢獻得到承認者,并在我國持續居留 3 年以上。
(6)根據就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附表 1 之表 2 的高級人才欄中的標準作出規定之省令(以下簡稱“高級人才省令”)規定計算所得分值在 70 分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a).作為“外國高級人才”在日本持續居留 3 年以上
b).在日本持續居留 3 年以上,并在以永住許可申請之日起 3 年前,已在依高級人才省令規定計算分值時被認定為得分在 70 分以上
(7)根據高級人才省令規定計算所得分值在 80 分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a).作為“外國高級人才”在日本持續居留 1 年以上
b).在日本持續居留 1 年以上,并在以永住許可申請之日起 1 年前已在依高級人才省令規定計算分值時被認定為得分在 80 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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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特例中,絕大多數永住申請涉及“配偶者”及“高度人才”。
日本人配偶或永住者配偶,雙方實際婚姻生活超過3年,且配偶一方、其子女們在日本生活超過1年,可以申請永住。
“高度人才”的評分超過70分時,在日本生活超過3年;或評分超過80分時,在日本生活超過1年,即可申請永住。這個70分或80分是在提交永住申請時及過往的3年或1年中持續達標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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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日本的居住年限達到申請永住的標準,如果居住期間在日本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按時納稅及繳納社保等費用時,便可以考慮申請日本“永住權”簽證了。
(注:通過資深的行政書士代為提交永住申請,將有助于保證獲批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