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所屬機構的申報,我因為退休或被雇主解雇而失業,是否也必須向出入境管理局進行申報?我又該如何進行報告?
持有入管法第19條之1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在留資格的中長期在留者,當向雇主辭職或被解雇時,應自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內,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地區、居住地、在留卡號碼、退休或解雇日期、工作單位名稱和住所提交給地方入國管理局或進行郵寄。
此外,您也可以使用“移民服務局電子通知系統”在線提交通知。為了使用“入管廳電子申報系統”,需要事先登錄“入管廳電子申報系統”并登記用戶信息。
* 通知參考表格可從以下鏈接下載:
1. 在留資格:教授、高級專門人才第1-c、高級專門人才第2號(從事出入境管理附表1-2中專門專門人才第2-c項所列活動時)、業務經理、法律/會計服務、 醫療、 教育、 公司內部調動、 技術實習、 出國留學、 培訓: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10_00014.html
2. 在留資格:高技能1-a、高技能1-b、高技能2研究、技術/人文/國際服務、護理、娛樂、技能: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10_00015.html
* 您也可以從以下鏈接下載配偶通知參考表: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10_00016.html
郵寄地址:
〒160-0004,東京都新宿區四谷1-6-1四谷塔14樓,東京入國管理局在留管理信息部申報受理課
移民服務局電子通知系統:
https://www.ens-immi.moj.go.jp/NA01/NAA01S/NAA01STransfer
如果我提交變更工作地點的通知,是否會檢查我在新工作地點的活動是否符合資格?此外,《就業資格證書》制度與以往相比是否有新的變化?
日本入國管理局可能會確認您所申報的新附屬機構的活動內容是否與您現在的在留資格相符。
此外,您也可以通過申請在留資格證明書,自行確認在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