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持有三年的“定住者”在留資格,現在我有一個親戚在經營一家建筑公司,我想雇幾個人干承包的活兒。請問,像這種情況需要取得什么許可嗎?如果不是承包,而是我自己經營建筑公司的話,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不管是原承包人還是承包人,只要從事承包價款超過500萬日元的建設工程(一件)時,都需要取得建設業的許可。不接500萬日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的話,就沒有必要取得許可。許可的種類有以下兩種:
(1)國土交通大臣許可:在兩個以上的都道府縣擁有營業所
(2)知事許可:在一個都道府縣擁有營業所
許可的區分有以下兩種:
(1)特定建設業:與承包人的合同金額為3000萬日元以上
(2)一般建設業:與承包人的合同金額未滿3000萬日元
建設業的許可由個人或法人來申請。為取得許可,需設置經營業務的管理負責人以及專任技術者。經營業務的管理負責人為專職,有5年以上、在要取得許可的建設業作為經營業務的管理負責人工作的經驗,或有7年以上、在要取得許可的建設業之外的建設業作為經營業務的管理負責人工作的經驗。專任技術者也為專職,持有要取得許可的建設業的國家資格或有10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另外,作為財產方面的要件,要有500萬日元以上的個人資本或500萬日元以上的資金籌措能力。
我現在持有3年的“日本人的配偶者”在留資格,我想設立一家貿易公司。我聽說外國人在設立公司時,除了要有500萬日元的資本金以外,還要滿足雇用正社員、擁有事務所等很多條件,這是真得嗎?
您說的這些是用于取得投資經營管理簽證所需的條件。日本人配偶在設立公司的時候,對于資本金是沒有限制的,也沒有必要雇用正社員,事務所設在自己家里也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