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少子老齡化問題嚴重,日本政府希望通過各種政策招募海外人才來日本工作生活。而這其中,并沒有限制殘疾人移民日本的規定。換句話說,只要符合日本的人才標準,殘疾人也可以移民日本。
2009年12月及2010年3月,日本總務省組建了“關于向外國人居民基本臺賬制度過渡的工作研究組”,并于2009年12月(第4次會議)就此事進行了討論。
如果您獲得了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并更改了其上面的信息,請在要求公開外國人在留記錄主文件時要求提供在留卡的歷史記錄。
對于在簽發在留卡的機場以外的出入境口岸獲得入境許可的中長期在留者,會在貼在護照上的登陸許可印章附近寫上稍后簽發在留卡的說明。而未取得在留卡的中長期在留者,可憑護照及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境。
如果受送達人的地址不詳,則應注明該受送達文件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以及文件將被送達至該人的事實。通知應張貼在法務部指定的布告欄上,自張貼通知之日起兩周后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