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的在留資格是申請人在日本連續居留一定的期間后,通過法務大臣獲得永住許可。其條件為“品行優良”、“具有獨立經營生計的資產或技能”以及“申請者被認定取得永住符合日本國的利益”等。
2012年7月9日修正入管法實施后,永住權、永住簽證的制度仍然繼續保留。而新設有最長5年簽證的在留資格如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就勞簽證(不包括興行簽證與技能實習簽證)、日本人配偶者簽證、永住者配偶者簽證及定住者簽證。
對于永住申請,入國管理局公布的標準審查時間是“大約6個月”。但永住的審查是要具體情況具體處理的。所以,實際的審查期間有比6個月短的,也有比6個月長的,以入國管理局的實際時間為準。
“日本人的未滿6歲的養子”受養父母的撫養并在日本生活時,可申請“定住者”在留資格。但這不只是要在形式上辦理收養手續,同時也要在實際上受養父母的撫養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