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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留期限延長許可申請等事項,在申請在留期限延長許可或在留資格變更許可時,可在地方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理“在留期限延長許可申請書”顯示在留資格”或“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由法律指定的人代為提交和領取在留卡時,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各行為范圍內的攜帶義務。
持偽造護照入境或在留期限屆滿后滯留在日本的外國人仍然很多。對于長期在日本滯留的人,有必要強制規定攜帶在留卡的義務。
被授予在留期限為 3 個月以下的在留資格者,以及被授予短期在留資格者,不發給在留卡。
對偽造在留卡,行使、提供、接收、持有偽造的在留卡,準備偽造在留卡,以他人名義行使、提供、接收、持有在留卡等一系列行為,將會受到日本政府相關的處罰。
持有“永住者”(僅限 16 歲以上)或“第 2 號人才”、“永住者”(16 歲以上)在留資格者,在留卡的有效期為 7 年(僅限于 12 歲以上的人)。
日本的在留卡上記載了入國在留廳長官需要的重要信息,如果在留者的信息有所變更,將隨時提交變更通知,以反映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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