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者的違反調查原則上會在8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札幌、仙臺、東京、名古屋、大阪、廣島、高松和福岡)或3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支局(橫濱、神戶、那霸)中進行。
年收入證明是根據申請人的在留資格決定的。申請人如果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簽證,只需要提交1年的年收入證明書。但如果是“定住者”簽證,就必須提交3年的年收入證明書。
關于日本簽證的申請次數,是沒有明文限制的,所以可以繼續申請。在這其中,如何改正法務局寄過來的不許可通知上的拒簽理由,是再次申請簽證的關鍵。
“永住者”的在留資格是在日本連續居留一定的時間后,通過法務大臣獲得永住許可。取得永住許可的條件為“品行優良”、“具有獨立經營生計的資產或技能”以及“申請者被認定取得永住符合日本國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