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近日推出了一項重大國策——實施“資產運用立國”政策,建設“金融與資產運用特區”,以吸引外國金融投資者,建設國際金融都市。
您是以“在日本監護·養育日本人子女的外國人母親”這一身份取得定住者簽證許可的。如果不把孩子帶到日本來養育的話,您很難取得定住者簽證的更新。
在工作之余從事的打工,如果其業務范圍符合您當前的在留資格時,您應該是在取得會社責任人的承諾許可書之后,向入國管理局再申請一份就勞資格認定證明書。
日本人配偶在留資格的持有者在同日本人離婚時,如果經歷過3年以上的實質性婚姻,其本人又具有獨立生活的生計能力,并且在日本可以安定下來,就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簽證。
在留資格變更申請書是到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入國管理局提交的。因此,您應該到東京入國管理局提交申請。提交申請時,還要附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以及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的規定,交付給勞動者的寫明勞動條件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