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配偶者簽證的持有者在同日本人離婚時,如果經歷過3年以上的實質性婚姻,其本人又具有獨立生活的生計能力,并且在日本可以安定下來,就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簽證。
從短期簽證變更為長期簽證是在“有迫不得已的特殊情況時,才有可能取得許可(入管法20條3項)“的。“迫不得已的特殊情況”例如:和日本人或永住者結婚,或考上大學的留學生希望留在日本等情況。
如果轉職之后到簽證更新期間還間隔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們建議您在轉職后即向入國管理局申請新的就勞資格證明書。因為這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在簽證更新時提交轉職申請屆也并不違法。
換工作后,沒有必要重新申請簽證,只需到入國管理局提交就勞資格證明書的交付申請,證明新找的工作也滿足條件即可。而在取得了證明書之后,即可維持現在的在留期限。